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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业领导：尴尬的兼任者

> 出处：微信公众号 · [原文链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A4MDkxOQ==&mid=211108503&idx=2&sn=df7e47e5720a9425dc5ae260fb7bee67#rd) · 同步于 2026-08-22T03:34:37.549Z

2013年10月，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根据该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这对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实现政企分开以及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无疑是好的，但是具体到传媒业则遇到了很大的麻烦。

#### 传媒业的领导多为具有行政级别的党政领导

传媒业不同于其它行业，由于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属性，我国对其采取严格的“采编经营两分开”原则，即采编部分采取事业单位来运作，而经营部分则采取企业来运作。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的领导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很多报社的社长还兼任当地宣传部门的副部长。

笔者下面以某省级报业集团为例，其旗下分为事业单位——省委机关报社和企业——集团公司，报业集团的一把手兼任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是日报社的社长同时又是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对于旗下有上市公司的报业集团还会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集团公司的总经理都是享受正厅级待遇的高级干部，而副总经理也是具有一定级别的省管干部；此外，集团其它领导一般也都是具有副厅或者省管正处级别的干部。一般来说，由于传媒业转企改制的不彻底，具有事业单位身份、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干部也会在下属公司担任董事长甚至总经理等职务。

广电领域这是这样，例如，黎瑞刚在担任上海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的同时，既兼任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又兼任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当前的现实与相关规定难以有效协调**

在当前传媒业转企改制尚不彻底的情况下，为了在“采编经营两分开”的原则下更好地实现采编和经营的良性互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较好的途径是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党政官员在下属企业中兼任董事长，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协调采编资源和经营资源。但是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这种做法是严格违反规定的，不仅一把手既不能在集团公司担任董事长和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也必须在事业身份和企业身份二选一。

据笔者实地调研了解，目前，在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了这类难以协调的现象，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某家省级报业集团。在这家报业集团旗下有两家媒体，一家是农村报社，一家是面向市场的媒体，其社长都是正处级干部，能力都很强。前两年，农村报社与一家民营公司合资成立了从事化肥营销的公司，他也在其中持有一定的股权，虽然这家公司成立时间不长，成长潜力大、效果良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当新的干部规定出台之后，他只能在正处级干部和公司总裁当中二选一，由于这家公司刚处于起步期，最后他还是选择了在体制内稳稳当当地当自己的正处级干部，大家可想而知，缺乏了农村报社的采编力量支持，那么这家新成立不久的公司未来的前景就要打上大大的问号了。

而面向市场的媒体，其社长也兼任着一家公司的总裁且持有一定的股权，该家公司已经成立十多年，市场影响力大、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成熟，每年收入近亿元、净利润也过千万元，是利基市场的龙头老大。由于这家公司已经有很好的基础，这位正处级的社长就选择了放弃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编制而进入企业，但无论如何，相信他都经历过一段时间的痛苦煎熬！

同一家集团，同一样级别，两种选择，而未来这两家企业的命运如何呢？相信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判断。

#### **唯有彻底转企改制才是正解**

“采编经营两分开”原则罔顾传媒产业发展规律，严重阻碍了传媒业的发展和改革。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推行的“采编经营两分开”原则号称是向国外先进媒体学习的先进经验，但真的是这样吗？国外的“采编经营两分开”是为了保证新闻的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避免经营影响采编而在经营和采编之间建立起严格的新闻纪律，即采编不能碰广告、广告不能干涉采编业务。但是人家并没有把采编和经营这个完整的产业价值链条活生生地进行割裂，人家依然采取的是同一个公司运作的方式。而我们学过来的则是把传媒业的价值链条活生生地割裂，采编采取事业单位，而经营采取企业运营，这种看似更合理的方式实际效果如何呢？相信“你懂的”！因此，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进一步推进彻底的转企改制，保证传媒产业价值链条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但在当前传媒单位转企改制仍不彻底的过渡期内怎么办？如果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则采编与经营之间的良性互动就难以达成，整个单位的正常运转也可能出现问题，建议在传媒单位转企改制不彻底的情况下，对于传媒单位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暂缓实行这一规定，待转企改制彻底完成时再彻底实行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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